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业务处理方法
一、关于他人捐赠的核算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关于他人捐赠的账务处理是: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例如:某合作社获某单位捐款8000元,用于合作考察培训等,合作社外出考察培训等支出现金8000元。
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此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收到捐赠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8000.00
贷:专项基金 8000.00
支付考察培训费用时
借:其他支出 8000.00
贷:库存现金 8000.00
假设该合作社当年其他各项收支平衡(即本年盈余为零),那么上述账务处理,则给该合作社带来了本年盈余为借方8000元,及亏损8000元,如果该社此时有符合要求的成员退社,那么是否要承担合作社目前的“亏损”呢?显然承担这个“亏损”不合情理,即便假设该合作社当年收大于支,即有盈余,那么此业务的处理也会使当年的盈余减少8000元,另外,“专项基金”账户的对应账户应该是能体现实物资产的账户,可此笔账务处理没有实物资产的增加,只有费用列支,相当于虚增了“专项基金”,而此虚增的“专项基金”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要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同样不合情理。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他人捐赠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应与“财政补助资金”同等对待,同等处理,将捐赠货币资金在“专项应付款”账户中把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剥离,形成财产的转入“专项基金”账户,不形成财产的直接冲销,按照此思路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收到捐赠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8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8000.00
使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8000.00
贷:库存现金 8000.00
从上述两种账务处理可以看到结果完全不同,后者没有形成当期损益,如果成员退社不需要承担亏损;也没有虚增“专项基金”,不需量化为成员份额,合情合理。
二、关于盈余公积的核算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关于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是: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项目。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看下面的例子:
例1. 某新成立的合作社,当年盈余为100000元,按其章程规定提取20%的公积金,该合作社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假设合作社有成员100人)。
提取公积金时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20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0
平均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为200元(20000÷100=200)记入成员个人账户(没有会计步骤,使用手工计算后记载到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
例2. 接上例,假设第二年该合作社亏损20000元,经研究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弥补亏损时
借:盈余公积 20000.00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20000.00
例3. 接上例,假设该合作社有符合条件的退社成员王某,其个人成员账户详情为:出资额5000元,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为200元。
合作社目前账面上没有亏损(亏损已用盈余公积金进行了弥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该全额退给王某52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金——王某 5000.00
盈余公积 200.00
贷:库存现金 5200.00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该合作社本来年终分配后,账面没有盈亏,但因王某退社造成了合作社“盈余公积”借方余额200元,等同于合作社亏损200元,问题出在哪里呢?其实问题就出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上,制度规定: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但实际上盈余公积已经被量化,记入了成员个人账户,造成了事实上的成员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与分类账户“盈余公积”的连动关系,就是说,如果“盈余公积”账户余额因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而减少,那么成员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份额也要同时冲减,可制度上没有这样规定,而这种没有会计步骤的公积金量化方式,会给操作者带来一定的麻烦,正确的选择应该是通过会计步骤来完成公积金的量化。
通过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本科目不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而应该是在提取时按项目设置明细。即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一“未量化的盈余公积”;和“已量化的盈余公积”,提取公积金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未量化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量化到成员份额时,编制会计凭证,借记“盈余公积—未量化的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已量化的盈余公积”;“ 已量化的盈余公积”账户余额不能用来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如果非要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就要同时减少成员个人账户中对应的公积金份额。
按照上述建议,我们对上例做如下账务处理:
1.提取公积金时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20000.00
贷:盈余公积——未量化的盈余公积 20000.00
2.进行量化时,一方面将量化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如王某200元,同时编制会计分录,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未量化的盈余公积 20000.00
贷:盈余公积——已量化的盈余公积 20000.00
3.“未量化的盈余公积”账户没有余额,不能弥补亏损,待以后年度有盈余时再做弥补
4.王某提出退社,按规定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计5200元,但因合作社有亏损20000元,按规定王某应承担200元,所以退给王某5000元的出资额,账务处理如下:
退还出资额时
借:股金——王某 5000.00
贷:库存现金 5000.00
成员承担亏损时
借:盈余公积——已量化的盈余公积 200.00
贷:盈余公积——未量化的盈余公积 200.00
同时冲减王某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份额200元。
三、关于股金的核算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关于股金的核算是: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受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如:成员李某出资12000元要求入社,协议约定入股份额占合作社股份的10%,合作社原有股金90000元。
该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12000元中,能作为股进入账的数额是100000元,其余的2000元只能作为股金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000.00
贷:股金——李某 1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且成员退社时要全额退还其出资额,积累的公积金份额也要退给成员。如果成员的出资额不能全额记入“股金”账户,那么成员出资额是多少退多少的问题就不好解决,而且给成员退社的账务处理带来了麻烦(需弄清楚记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要查阅以前年度的账簿)。如果成员入社时交给合作社的出资不能全额退回(假设合作社没有亏损),则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意图,成员也是不愿意的。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建议为了避免和法规冲突,避免账务处理复杂化,成员出资多少就算多少股金,尽量避免股金溢价,这样即解决了成员个人账户出资额问题,也解决了退社问题,按此方法,则上例的账务处理如下:(经理事会研究,出资多少就算多少股金)
出资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000.00
贷:股金—李某 12000.00
退社时
借:股金—李某 12000.00
贷:库存现金 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