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成员账户的意义及其编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会计主体相比较,财务会计核算的一个显著特征。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充分认识设立成员账户的重大意义、精通成员账户的编制和使用方法,对于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正确处理合作社与成员的经济利益关系尤为重要。
一、成员账户的意义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成员账户的编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给出了成员账户的基本格式(见下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和内容,确定成员账户的实用格式。在具体编制过程中,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1)该账户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金额。
(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调整填列。“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调整填列。
(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总额,以“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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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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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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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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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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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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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赠财产量化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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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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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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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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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盈余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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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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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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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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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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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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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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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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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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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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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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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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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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